無論妳是房東還是房客~無論你是住戶還是委員或者你就是總幹事~有疑惑歡迎互相

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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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年前,小型的房東用握手來決定租金與租期,現今仍有許多房東購買書局賣的租賃契約,如果你認為這樣就可以了,那還不如用經文來寫租賃契約,反正沒人看!

上述 DIY 狀況,是最常出問題、而且沒有效果的。如今房東與房客的關係,已經變得十分複雜最主要是因為法律的規範與房東管理認知程度,產生很大的不同,導致租賃市場有了很大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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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行為中最重要的文件就是租賃契約了。它陳述了許多重要的條款,如租期多久、押租金金額多少、管理費如何計算與支付、能不能養寵物、能不能分租、房東在何種狀況下可進入已出租房間,甚至一旦發生訴訟時誰來付律師費用等。
重點是儘管大多為口頭承諾,還是白底黑字寫下來。雖然口頭承諾似乎較簡單及非正式,但這也是常導致糾紛的原因。假設對於能不能分租,爾後房東或房客有人反悔,那結果可能是雙方在法院上喋喋不休的爭論誰對誰錯。大家所公認的正義,就在契約本身的規範,故永遠記得一件事,法律是講求證據的。
    
一、房客何時能終止租賃契約:
一般而言,除非房東明顯違約,否則房客較不能終止契約的。舉例來說,房東拒不修繕或危及房客安全與健康時。如果房客因工作地點改變,通常也要在契約書中說明程序,如須於一個月前通知等。否則沒有正常的原因下終止租賃,房客仍然要付完整期的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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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函 
■受文者: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 
■發文字號:台內中地字第O九一OO八三一四二號 
■主旨:檢送「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如附件,請積極宣導推廣,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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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與房東見面時,盡可能了解相關資訊,如房東品行、週邊環境或其他背景。
這是可以提供您選擇房東,或居住環境的考量。如狀況允許,可請房東出示所有權證明以確定其為所有權人(如土地所有權狀)。如為二房東,亦出示房東委託書。
二、租賃契約在簽字前,仔細、謹慎地檢閱所有條文。
您的租賃契約可能包含您無法接受的規定,如訪客與寵物的、禁止設立個人工作室等。
三、用契約來化解糾紛與誤解。保留任何通聯記錄,或將口頭承諾寫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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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一章  總 則

1條(立法目的)


  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特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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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有影響安全或健康的瑕疵時,房客可以直接發函給房東,通知終止租約。租約合法終止時,房客即不再受租約之約束,可以放心搬家。

二、依據民法第四百二十四條規定:「租賃物為房屋或其他供居住之處所者,如有瑕疵,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時,承租人雖於訂約時已知其瑕疵,或已拋棄其終止契約之權利,仍得終止契約。」這是法律保護房客權益的重要條文,房客一旦發現房屋本身有問題,並且危及居住者的安全或健康時,不論事先知不知情,也不論租賃契約上是否有載明不得終止租約的約定,房客均得據此原因終止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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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東依法有權收回房屋時,並不代表房客就會甘心樂意搬走,在沒有其他有效辦法前,請依法採取如下步驟:
壹、步驟一:起訴
一、提起遷讓房屋的訴訟,聲明請求承租人將房屋回復原狀並返還於出租人。
二、在訴訟程序上,依民事訴訟法第四二七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將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此類型訴訟,非常簡易,只需提出租賃契約、所有權狀、房屋課稅現值,至於是否有依約繳交租金,則由房客舉證,若房客不出面,房東可以當庭向法官請求依一造辯論判決。
貳、步驟二: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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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失火,也是房屋毀損或滅失的原因之一,雖然同樣也能造成民法第432條所稱租賃物毀損或滅失之結果,但是,民法第434條對於房客因自己的過失引起火災所造成的毀損或滅失設有特別規定,減輕了房客的注意義務,同時也降低了房東向房客求償的可能性。

貳、注意!房東仍可在租約中約定加重房客的注意義務,因為民法第434條並非強制規定;換句話說,房東要向房客求償時,要先檢查租約中對於失火責任是否有特別約定,如果沒有,才會適用民法第4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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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故意或過失毀損房屋,除了民事賠償責任外,在故意毀損的情形下,亦有刑事責任。
壹、民事責任
一、租賃期間,房客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房屋,這是民法第432條第1項課予房客的注意義務;房客在心態上,必須要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程度(比自己平常之注意程度更高)來使用或管理房屋。
二、如果房客對於房屋的使用或保管違反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導致房屋毀損或滅失,就要對此損害負起賠償責任。
貳、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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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房屋需要修繕時,其修繕義務人為何人,是由房東及房客之間自由約定的,若沒有約定,民法第四百二十九條有補充當事人意思之規定,即是由房東來負擔修繕義務。

貳、參考法條
民法第四百二十九條
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出租人為保存租賃物所為之必要行為,承租人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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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原則,房東可以事先在訂約時限制房屋的使用範圍。

二、但是,房東之限制,若已經導致房客無法達到正常使用收益之目的時,就可能有不合法之嫌,因為,民法第72條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民法第148條更規定:「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三、因此,雖然房東原則上可以限制房客對於房屋的使用範圍,卻必須受到民法第72條及第148條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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