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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0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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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樓公共事務管理實務

第一章 管委會的組成與管理服務人

  委員們為了凝聚共識做成結論,往往挑燈夜戰,用自己休息的時間開會再開會,為的是要為社區盡點 心力,維護自己居住的環境,然稍有不順遂即成為交相指責的對象,偶而又要承受住戶過度的要求,真是俗話說:「做到流汗,別人嫌到流涎」。慶幸,俗稱居家憲法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已於八十四年六月九日立法通過,然法律的開始正是問題的開始,這部法律不在考驗政府的執法能力,而是考驗人民的守法精神。依法向縣市政府報備的管委會仍非正式法人團體,祇有當事人能力,如何善盡管委會之職責,條例中第三十四條第九款「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實為當務之急。

  管委會之主任委員為管理負責人,委任之執行服務單位為管理服務人,政府為了使管理服務人在一定 規範下合理提供服務,進而提供其專業服務水準,爰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訂定「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

第二章 社區的靈魂人物

  管委會經管理公司派任或自聘總幹事,負責執行管委會決議之事項。一般對於總幹事列舉之職掌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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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物業管理服務業法草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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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物業管理服務業法草案內容
第一節、物業管理服務業立法說明: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84年6月28日公布實施至今已有13年之久,其中公寓大廈管理服務業尚無專業法位階之規範,且其服務標的係針對區分所有權屬型態為主要而未能滿足所有類型建築物之需求,涵蓋範圍狹隘,已不敷社會之實際需要,限制該行業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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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會議規範與會議籌辦作業

 會議的定義

4. 1. 人以上。 2. 循一定規則。 3. 研究事理,達成決議。 4. 解決問題以收群策群力之效者。

5. 依相關法令或授權另訂議事規則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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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常見糾紛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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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常見糾紛疑義解說
主講人:徐鈴茱律師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主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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