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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房客租來的房屋,可否再全部轉租給別人(下稱轉租)?或轉租一部分給別人(下稱分租)?依照民法第四四三條前段規定,若是轉租給他人(次承租人),必須得到房東的允許,若僅是分租給他人(次承租人),則可由房東及房客自由約定,若沒有約定,則法律是允許房客可以再分租給他人使用。

貳、房客在合法「轉租」或「分租」的情形下,必須負擔較重的法律責任。依據民法第四四四條規定,房客必須對於次承租人應負責之事由所生之損害,負賠償責任。如此一來,即使房客有權轉租或分租,仍會因考慮自己要為次承租人的行為負責,而慎重選擇次承租人。

參、參考法條
第四四三條
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
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第四四四條
承租人依前條之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其與出租人間之租賃關係,仍為繼續。
因次承租人應負責之事由所生之損害,承租人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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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直接答案
在租賃期限中,房客死亡時,並不影響租賃契約之效力;但房客之繼承人,依民法第四五二條規定,因而取得合法終止租約之事由,有權終止租賃契約。

貳、基礎說明
一、房客死亡,並不影響租賃契約之效力。房客死亡時,關於租約之權利義務,均由房客之繼承人承受,租約仍然繼續有效存在,房客之繼承人仍有繼續使用收益房屋之權利,房東亦有權利繼續向繼承人收取租金(積欠之租金亦由繼承人負責繳清)。

二、房客之繼承人,有權終止租賃契約:
1.民法第四五二條規定,房客之繼承人,若不想繼續租賃房屋,即使租約未到期,仍然可以終止租約,只不過必須提前通知房東。
2.要提前到什麼程度呢?約定租金一個月付一次時,依民法第四五二條後段及第四五○條第三項規定,應於一個月前通知房東;但若約定租金支付期限超過一個月時(例如三個月付一次租金),要提前到什麼程度通知房東呢?此點法律並未有特別規定,仍應依習慣決定,至少亦應於一個月前通知房東。

肆、參考法條
第四五二條
租人死亡者,租賃契約雖定有期限,其繼承人仍得終止契約。但應依第四百五十條第三項之規定,先期通知。

第四五○條
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
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
前項終止契約,應依習慣先期通知。但不動產之租金,以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定其支付之期限者,出租人應以曆定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之末日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於一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前通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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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房客所製造之噪音,妨害鄰居之安寧時,其行為可能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社維法七二條)

貳、房東可以向警察機關舉報,使警察機關前來調查處理。(社維法三九條)

參、社會秩序維護法節錄
第七二條 妨害安寧秩序之處罰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
二、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
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第三九條 開始調查之原因
警察機關因警察人員發現、民眾舉報、行為人自首或其他情形知有違反本法行為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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