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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房客所製造之噪音,妨害鄰居之安寧時,其行為可能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社維法七二條)

貳、房東可以向警察機關舉報,使警察機關前來調查處理。(社維法三九條)

參、社會秩序維護法節錄
第七二條 妨害安寧秩序之處罰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
二、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
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第三九條 開始調查之原因
警察機關因警察人員發現、民眾舉報、行為人自首或其他情形知有違反本法行為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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