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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直接答案
在租賃期限中,房客死亡時,並不影響租賃契約之效力;但房客之繼承人,依民法第四五二條規定,因而取得合法終止租約之事由,有權終止租賃契約。

貳、基礎說明
一、房客死亡,並不影響租賃契約之效力。房客死亡時,關於租約之權利義務,均由房客之繼承人承受,租約仍然繼續有效存在,房客之繼承人仍有繼續使用收益房屋之權利,房東亦有權利繼續向繼承人收取租金(積欠之租金亦由繼承人負責繳清)。

二、房客之繼承人,有權終止租賃契約:
1.民法第四五二條規定,房客之繼承人,若不想繼續租賃房屋,即使租約未到期,仍然可以終止租約,只不過必須提前通知房東。
2.要提前到什麼程度呢?約定租金一個月付一次時,依民法第四五二條後段及第四五○條第三項規定,應於一個月前通知房東;但若約定租金支付期限超過一個月時(例如三個月付一次租金),要提前到什麼程度通知房東呢?此點法律並未有特別規定,仍應依習慣決定,至少亦應於一個月前通知房東。

肆、參考法條
第四五二條
租人死亡者,租賃契約雖定有期限,其繼承人仍得終止契約。但應依第四百五十條第三項之規定,先期通知。

第四五○條
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
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
前項終止契約,應依習慣先期通知。但不動產之租金,以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定其支付之期限者,出租人應以曆定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之末日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於一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前通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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