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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房客經營非法行業,將會影響房東權益甚鉅。
房東因房客經營非法行為被牽連的程度大小不一,重則被法院依幫助犯判刑,輕則被行政機關裁處罰鍰甚至拆除房屋,因此,房東發現房客經營非法行業時,絕不可怠慢處理,否則吃虧就在眼前了。

貳、房客經營非法行業,房東應立即制止並採取行動。
一、房東一旦發現房客有經營非法行業,經勸阻仍無效時,房東即得據以終止租約。

二、在定期租賃,市售租賃契約書中,均會記載房屋不得供非法使用之約定,因此,房客若經營非法行業,即屬違背民法第四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依照同條第二項規定,房東即得終止租約。

三、在不定期限租賃,土地法第100條第4款「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亦足以構成終止租約之事由。

參、參考法條
民法第四百三十八條
承租人應依約定方法,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無約定方法者,應以依租賃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之。
承租人違反前項之規定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經出租人阻止而仍繼續為之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土地法第一百條
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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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為房東相信最怕一件事,就是當好不容易將房子出租之後,遇到房客因為個人因素想要退租吧!依照民法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規定:「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同法第四百五十二條規定「承租人死亡者,租賃契約雖定有期限,其繼承人仍得終止契約。但應依第四百五十條第三項之規定,先期通知。」、第四百五十三條規定:「定有期限之租賃契約,如約定當事人之一方於期限屆滿前,得終止契約者,其終止契約,應依第四百五十條第三項之規定,先期通知。」,故定期租賃契約,除發生前面所說承租人死亡或特約終止之情形外,非經出租人或承租人雙方協議,否則不得提前終止。

因此,若房客想提前終止契約,就要先看當初雙方簽定的契約內容是否有『契約終止』之規定,如果有的話,就可以依相關約定提出終止租約,但通常需支付解約金。例如:「約定未屆租期如不租將沒收一個月租金額的押金」之類的規定就表示房客需付一個月的租金才能解約。

若是沒有的話,表示提前終止契約視同違約,房東可以房客違約為由要求給付違約金,(可參照租賃契約中的相關違約規定),一般而言是會沒收所有押金。
 
雖然說房東有權利沒收房客押金,惟租屋雙方應站在和諧融洽的立場,而非對立的立場,所以不論契約是否明定,當房客欲提前終止契約,應事先告知(盡量一個月前),雙方並進行協議,應事先告知房東,並與房東進行協議房屋返還及是否沒收押金,而房東亦應視情況收取合理的解約金或違約金,不可漫天喊價。否則若因為房屋糾紛導至房屋暫時無法出租,相信也是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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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房客要提前搬走,除非租約中載明房客在到期前有權隨時搬遷,否則,即屬違約行為,房東並不因此而有退還押金之義務。

貳、觀念上首要釐清的是,只要租賃契約繼續有效存在,房東就不會有所謂退還押金的問題;因為押金的作用,是要留待房東及房客要了結租賃關係時,作為可能尚未結清的租賃債務的擔保,因此,只要了結租賃關係的「時候」未到,就不產生是否退還押金的問題,這是租賃雙方當事人首要認清的一點。

參、至於所謂了結租賃關係的「時候」,指的是租約到期時,或者有一方當事人合法終止租約時,並不包括房客中途任意違約退租,或房東任意不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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