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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房客經營非法行業,將會影響房東權益甚鉅。
房東因房客經營非法行為被牽連的程度大小不一,重則被法院依幫助犯判刑,輕則被行政機關裁處罰鍰甚至拆除房屋,因此,房東發現房客經營非法行業時,絕不可怠慢處理,否則吃虧就在眼前了。

貳、房客經營非法行業,房東應立即制止並採取行動。
一、房東一旦發現房客有經營非法行業,經勸阻仍無效時,房東即得據以終止租約。

二、在定期租賃,市售租賃契約書中,均會記載房屋不得供非法使用之約定,因此,房客若經營非法行業,即屬違背民法第四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依照同條第二項規定,房東即得終止租約。

三、在不定期限租賃,土地法第100條第4款「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亦足以構成終止租約之事由。

參、參考法條
民法第四百三十八條
承租人應依約定方法,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無約定方法者,應以依租賃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之。
承租人違反前項之規定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經出租人阻止而仍繼續為之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土地法第一百條
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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