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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不是房屋的所有權人,也可以當房東(出租人)。

貳、訂立房屋租賃契約,對於不是房屋所有權人的房東而言,在法律上只是負擔了因租約而生之義務而已,也就是要履行所答應房客的承諾。不論該名房東訂約時是否有權利出租、訂約後是否取得出租的權利,均不影響該名房東要為自己訂立的房屋租賃契約負起履約的義務。於是:
一、訂約後,房客遭受真正的權利人請求搬遷時,該名房東對房客依法要負起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房客則可依民法第四三六條準用第四三五條之結果,終止租約。
二、若房東能夠令房客持續使用收益房屋時,則租屋之目的已達成,房客不能藉口房屋非屬房東所有或房東無出租之權利等理由,而拒付租金或終止租約。

參、若是在房東並無任何權利可以出租的情形下,房客要有隨時搬家的心理準備,因為,房屋所有權人得逕向房客請求返還房屋(請求房客搬遷),房客不能以有租賃契約存在為由對抗房屋所有權人。當然,房屋所有權人亦不能向房客要求過去使用房屋的租金,因為,房客與房屋所有權人之間並未訂立租賃契約,房屋所有權人要求償,也只能向那名無權出租的房東追討。

肆、房東雖然不一定非得是房屋所有權人,但站在房客立場,最好確認該名房東是否已經取得房屋所有權人的同意,或者有其他可以出租房屋的權利,千萬別輕信片面之詞,以免橫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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