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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房屋需要修繕時,其修繕義務人為何人,是由房東及房客之間自由約定的,若沒有約定,民法第四百二十九條有補充當事人意思之規定,即是由房東來負擔修繕義務。

貳、參考法條
民法第四百二十九條
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出租人為保存租賃物所為之必要行為,承租人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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