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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失火,也是房屋毀損或滅失的原因之一,雖然同樣也能造成民法第432條所稱租賃物毀損或滅失之結果,但是,民法第434條對於房客因自己的過失引起火災所造成的毀損或滅失設有特別規定,減輕了房客的注意義務,同時也降低了房東向房客求償的可能性。

貳、注意!房東仍可在租約中約定加重房客的注意義務,因為民法第434條並非強制規定;換句話說,房東要向房客求償時,要先檢查租約中對於失火責任是否有特別約定,如果沒有,才會適用民法第4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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