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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房東未使用偷窺工具的情形:
這是一種原始的偷窺方式。由於方式原始,女性房客防範的方式也較容易,只要門窗夠安全,就能阻止偷窺的危險。雖然刑法並未將這種偷窺方式視為犯罪,但並非無法可罰,依照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貳、房東使用偷窺工具的情形:
這是一種運用現代科技的偷窺方式。工具計有:望遠鏡、監視攝影機,以及惡名昭彰的針孔攝影機。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施行的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對此有了處罰的規定: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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