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直接答案
  房東擅自進入房客的房間,雖然不見得必然違法,但觸犯刑法之危險性卻是相當高。

貳、基礎說明
一、房東基於某些緣故,都有趁房客不在時進入房客的房間或公寓的習慣。這些緣故包括:巡視查看、檢查水電、修繕等。
二、隨意出入房客的房屋,在普遍的認知中,均是不正當的行為,依法而論,也是觸法的行為。按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規定:「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在房屋租賃關係合法存續期間,房客租賃的房屋,已經屬於前開法條所稱之他人「住宅」或「建築物」(例:租來當倉庫),因為房客依照民法第四百二十一條規定已經取得房屋之「使用、收益權利」,該房屋自屬房客之住宅或建築物。
三、比較有爭議的情形,發生在房東自以為進入房屋是有理由的。房東自以為有理由而進入房客的房屋,其理由是否正當,房客不見得認同,法院對此也有判斷標準。要構成前開法條之罪名,必須符合「無故」的條件,所謂「無故」,係指「無正當理由」,如果習慣上、道德上許可而無背於公序良俗者,即非「無故」。
四、因此,房東要進入房客的房屋之前,應該三思而行。尤其是房客不在家時,即便事先已經取得房客的口頭同意,仍有些案例顯示,由於房東無法舉證有房客的同意,而遭房客反告侵入住宅罪,房東仍應謹慎為之。
參、進階說明
  按刑法第三百零六條之罪,重在保護個人之住屋權即個人居住之場所有不受其他無權者侵入留滯其內干擾與破壞之權利,故本罪以未經同意無故進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為構成要件。所謂無故侵入,係指行為人無權或無正當理由,或未得住屋權人之同意,而違反住屋權人之意思,以積極作為或消極不作為之方式進入他人之住宅或建築物,至其係公然或秘密、和平抑或強行為之,均非所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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