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租賃期間內,發生房東不幸死亡之情形時,依法並不會影響租賃契約之效力,房東的繼承人並不能因此就不承認租賃契約之存在,任意要求房客搬遷。

貳、主要的原因,在於繼承的法律效力。依照民法第一一四八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因此,當房東發生死亡時,其繼承人依法即應承受該份租賃契約所生之一切權利義務,房客的權益並不因此而生任何影響。

參、房屋租賃實務上,比較麻煩的是,有二位以上之繼承人要來收取房租時,到底應該交給誰?由於該筆租金屬於遺產之一部分,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各繼承人對於租金債權之收取,應屬於對公同共有財產權利之行使,依法應取得全體繼承人之同意(民法第八二八條第二項參照),換句話說,房客要交付租金給各別之繼承人時,必須要求其提出已經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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