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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為房東相信最怕一件事,就是當好不容易將房子出租之後,遇到房客因為個人因素想要退租吧!依照民法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規定:「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同法第四百五十二條規定「承租人死亡者,租賃契約雖定有期限,其繼承人仍得終止契約。但應依第四百五十條第三項之規定,先期通知。」、第四百五十三條規定:「定有期限之租賃契約,如約定當事人之一方於期限屆滿前,得終止契約者,其終止契約,應依第四百五十條第三項之規定,先期通知。」,故定期租賃契約,除發生前面所說承租人死亡或特約終止之情形外,非經出租人或承租人雙方協議,否則不得提前終止。
因此,若房客想提前終止契約,就要先看當初雙方簽定的契約內容是否有『契約終止』之規定,如果有的話,就可以依相關約定提出終止租約,但通常需支付解約金。例如:「約定未屆租期如不租將沒收一個月租金額的押金」之類的規定就表示房客需付一個月的租金才能解約。
若是沒有的話,表示提前終止契約視同違約,房東可以房客違約為由要求給付違約金,(可參照租賃契約中的相關違約規定),一般而言是會沒收所有押金。
雖然說房東有權利沒收房客押金,惟租屋雙方應站在和諧融洽的立場,而非對立的立場,所以不論契約是否明定,當房客欲提前終止契約,應事先告知(盡量一個月前),雙方並進行協議,應事先告知房東,並與房東進行協議房屋返還及是否沒收押金,而房東亦應視情況收取合理的解約金或違約金,不可漫天喊價。否則若因為房屋糾紛導至房屋暫時無法出租,相信也是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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