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房客當初搬進來時,因辦理營業登記而將營業地址設於租賃地址,但是,後來房客搬走時,卻未辦理營理地址變更,房東該怎麼辦?
一、辦理營業地址變更登記,是營利事業或稅捐處服務區人員的職責,與屋主無關。
二、房東將房屋租給房客營業,後來該營業搬遷,房東至稅捐處申請變更房屋使用情形,希望由原來的非住家用房屋稅率,改為依住家稅率課徵。不過,稅捐處人員卻會要求房東,先辦理註銷該營業之營業登記,再申請變更房屋適用之稅率。
三、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度訴字第5190號判決指出,屋主申報變更房屋使用情形,稅捐機關即應主動勘查房屋使用情形,屋主沒有義務代替前房客辦理營業變更登記,稅捐機關更無權不准屋主按住家稅率課徵房屋稅。
四、上開判決進一步指出,稅捐機關應在納稅人提出申請後,即行著手調查,依實際使用情形辦理,不應要求納稅人辦理註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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