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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房客要提前搬走,除非租約中載明房客在到期前有權隨時搬遷,否則,即屬違約行為,房東並不因此而有退還押金之義務。

貳、觀念上首要釐清的是,只要租賃契約繼續有效存在,房東就不會有所謂退還押金的問題;因為押金的作用,是要留待房東及房客要了結租賃關係時,作為可能尚未結清的租賃債務的擔保,因此,只要了結租賃關係的「時候」未到,就不產生是否退還押金的問題,這是租賃雙方當事人首要認清的一點。

參、至於所謂了結租賃關係的「時候」,指的是租約到期時,或者有一方當事人合法終止租約時,並不包括房客中途任意違約退租,或房東任意不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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